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5號聲請人毅達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 朱詠鋒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惟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經核算後為新台幣(下同)871,381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程序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