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梅陳素美
梅國昌 梅國華 梅俐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被告 張正明 上列被告張正明因101年度交訴字第7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