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六簡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38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鐵條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適用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茲審酌被告
無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復
酌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後態度,及被
害人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
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曾玲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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