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消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消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戊○○
乙○○
號2樓壬○○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庚○○被上訴人丙○○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己○○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於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應提出行李運送條款標示於機票上之證明、本件行李運送確因航機超重而轉由其他航機轉載之證明、被上訴人行李運送過程之紀錄。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吳淑惠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