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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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94號原告誠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壹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仟貳佰叁拾壹萬陸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零肆佰壹拾陸元,原告僅繳納壹萬貳仟肆佰壹拾陸元,尚欠壹拾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