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5年3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自95年7月12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2年4月,茲聲請人以受處分人符合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及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檢具事證,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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