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955號聲請人 詹秉洋 上列聲請人詹秉洋因與相對人 林增益 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詹秉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
0、WG0000000)皆未載到期日,故請具狀表明上開2紙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