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80號原告癸○○訴訟代理人壬○○被告丁○○
辛○庚○○丙○○乙○○甲○○己○○○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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