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受刑人乙○○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字第2355號、97年度偵字第5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合計淨重0.7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捌玖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受刑人乙○○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受刑人乙○○扣案之海洛因6包(聲請書誤載為1包)、被告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甚明。查被告甲○○、受刑人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7年7月19日分別為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驗餘淨重0.892公克,含2個塑膠袋及2張標籤及1張證物袋的牛皮紙)、海洛因6包(合計淨重0.72公克),其該次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18號判決判處受刑人乙○○有期徒刑7年8月,經受刑人乙○○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57號、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3179號駁回上訴確定,而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等毒品,與被告甲○○、受刑人乙○○所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無涉,有各該判決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7年8月11日調科壹字第09723032750號鑑定書、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7年8月11日管檢字第0970007747號鑑定書等在卷可稽。是扣案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均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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