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意雯┌────────────────────────────────────────┐│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6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陳俊榮 │第一銀行嘉│98年9月15日│22,640元│YA0000000│││││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