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399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金額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