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36號聲請人曜德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珮琦┌──────────────────────────────────────────────┐│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曜德不動產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100年4月11日│18,100元│BV0000000││││吳明芳│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