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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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50號反訴原告 陳敦欣 (即陳敦欣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律師
連睿鈞 律師反訴被告 陳敦勝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 林孝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萬1,
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