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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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俊雄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俊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俊雄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2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43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1年6月確定,以上各罪於民國98年6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何俏美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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