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279號抗告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景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黃晴雯 間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由監察人或股東會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為抗告人法定代理人之抗告狀。
理由查本件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係公司與董事間之爭執,依公司法第
213條規定,若法律未另有規定,而股東會亦未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原則上應由監察人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依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之記載,抗告人應由其監察人王景益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見本院卷第22頁),方為合法。則抗告人提出之抗告狀記載其法定代理人為「 方鳴濤 」,並於具狀人處蓋有其法定代理人「方鳴濤」之印文,似有未合,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具狀補正抗告人之真正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王麗莉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