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中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中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中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4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9年7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