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漢宇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2年執聲付字第1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漢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漢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94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58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3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檢附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品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