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盛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盛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盛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4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8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101年5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2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吳祚丞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