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1號抗告人 藍美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宏駿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
102年10月14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7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陳邦豪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