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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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50號聲請人臺灣板僑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池宗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池宗徽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池宗徽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之最後事實審案號及判決日期誤載為99年度簡字第1232號、100年1月25日,應更正為99年度簡字第7307號、99年10月20日),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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