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翊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4年度毒偵字第2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翊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貳玖陸公克
)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分裝吸管壹支、塑膠分裝袋參包及電
子磅秤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
至扣案被告所有之NOKIA牌手機1支(含SIM卡1張),則
與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無涉,爰不併予宣
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
第1項第2款及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