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30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新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新傑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新傑係新北○○○區○○路○○號「安居公教社區」之保全人員,因對社區住戶 秦夢眾 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以如附表所示之留言內容侮辱秦夢眾,足以貶損秦夢眾之人格。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新傑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見偵卷第2至3頁、第33頁,本院卷第10至11頁),核與告訴人秦夢眾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指訴情節相符(見偵卷第4至6頁、第32頁),並有被告在留言版上留言之列印文件、0000000000門號申辦人資料及IP通聯紀錄、中嘉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客戶IP資料、證人 趙雅君 之證詞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9至15頁、第17至24頁、第25頁、第7頁),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被告係基於同一公然侮辱之犯意,於99年10月16日上午11時48分至同年月26日下午3時47分許間,在其工作之「安居公教社區」內或其住處內上網張貼前揭公然侮辱之文字,其所為數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接續進行,侵害同一法益,依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依前揭說明,應認係接續犯,僅成立一罪。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可,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另參以被告所為對告訴人秦夢眾人格所生危害程度,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暨其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小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方式│留言內容│├──┼─────┼───────────┼──────────┤│1│99年10月16│在新北市○○區○○路48│「這麼不要臉的做法我│││日上午11時│號「安居公教社區」內,│看只有你做的出來」、│││48分許│以電腦無線上網登入秦夢│「跟龜孫子一樣」││││眾設立並擔任版主,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安│││││居社區大家談留言版,署│││││名「老員外」而張貼留言│││││。││├──┼─────┼───────────┼──────────┤│2│99年10月17│在新北市○○區○○路48│「你ㄇb咧」、│││日上午7時│號「安居公教社區」內,│「下流的對話行為」、│││29分許│以電腦無線上網登入秦夢│「丟臉的東西」││││眾設立並擔任版主,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安│││││居社區大家談留言版,署│││││名「老油條」而張貼留言│││││。││├──┼─────┼───────────┼──────────┤│3│99年10月25│在新北市○○區○○路│「一隻心浮氣躁的蠹蟲│││日下午1時│2段63號4樓405室住處內│」、「跟禽獸一樣穿西│││35分許│,以電腦上網登入秦夢眾│裝很帥」、「你好像不││││設立並擔任版主,不特定│知道自己長相已經會將││││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安居│ 貞子 嚇得在古井裡上吊││││社區大家談留言版,署名│了喔」││││「煽動無罪!自肥有理」│││││而張貼留言。││├──┼─────┼───────────┼──────────┤│4│99年10月26│在新北市○○區○○路│「腦袋都裝大便」、│││日下午3時│2段63號4樓405室住處內│「吃飼料長大的」、│││47分許│,以電腦上網登入秦夢眾│「嘴巴東家長長西家短││││設立並擔任版主,不特定│短亂說謊」、「你已經││││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安居│病入膏肓至無以復加的││││社區大家談留言版,署名│地步,因為那叫譁眾取││││「煽動無罪!自肥有理」│辱」││││而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