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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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朝卿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朝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李朝卿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
5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李朝卿業於民國100年8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年1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熊惠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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