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附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律師
郝鳳岐 律師 凃嘉益 律師被告甲○○
振一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南縣後壁鄉 長安村 一二八之四號法定代理人 林中信 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木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