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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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56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成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文成於民國100年7月13日21時40分許
,在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因公司經營問題與告訴人 楊心柔 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及拉扯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上臂擦傷及疑似面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
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對被告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5頁)。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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