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232號原告 蔡羽涵 訴訟代理人 黃志興 律師被告 孫慶德
林逸迅 陳睿浤 陳葆霖 張子翊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勝發
黎碧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1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傅明華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