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31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玉蓮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玉蓮發支付命令,經查,陳玉蓮自民國107年3月23日起戶籍已遷入基隆○○○○○○○○○,有本院職權調取陳玉蓮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列印
1紙在卷可稽。債務人現行方不明,訴訟文書之送達既應依公示送達為之,不得行督促程序,揆諸上揭一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