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2號原告 王福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北角洗衣企業行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54,864元(含特休未休工資29,146元、國定假日加班費18,408元、平日延長工時加班費895,608元、109年8月工資含加費11,70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487元【計算式:10,460元×1/3=3,4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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