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4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惠菊 律師
陳琪苗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9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將其收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審閱本案卷宗及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應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黃欣怡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