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救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救字第102號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考選部長間因本件97年審國字第12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