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建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估驗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95號
95年度建上字第15號上訴人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股工業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連復淇 律師甲○○複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台北縣永和市公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設備款、給付估驗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4月1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