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9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嗣經拘提亦未果,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參,復佐以該被告前因逃匿,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雄院高刑捷緝字第四○五號發布通緝,尚未緝獲,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乙紙在卷可稽,凡此均足證被告顯有逃匿之事實,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