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 司促 字第10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77號債權人 蔡秉諺 債務人 顏文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1077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9年6月16日│219,990元│99年10月22日│LV0000000│├──┼─────────┼───────────┼───────────┼───────────┤│002│99年6月23日│188,760元│99年10月22日│LV0000000│├──┼─────────┼───────────┼───────────┼───────────┤│003│99年6月30日│187,580元│99年10月22日│LV0000000│├──┼─────────┼───────────┼───────────┼───────────┤│004│99年7月7日│188,580元│99年10月22日│LV0000000│├──┼─────────┼───────────┼───────────┼───────────┤│005│99年7月14日│168,970元│99年10月22日│LV0000000│├──┼─────────┼───────────┼───────────┼───────────┤│006│99年8月28日│167,160元│99年8月31日│LV0000000│├──┼─────────┼───────────┼───────────┼───────────┤│007│99年9月4日│151,920元│99年9月7日│LV0000000│├──┼─────────┼───────────┼───────────┼───────────┤│008│99年9月11日│150,430元│99年10月22日│LV0000000│├──┼─────────┼───────────┼───────────┼───────────┤│009│99年9月18日│151,060元│99年10月22日│LV0000000│└──┴─────────┴───────────┴───────────┴───────────┘┌───────────────────────────────────────────────┐│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1077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9年7月28日│183,460元│99年7月29日│WG013554│├──┼─────────┼───────────┼──────────┼───────────┤│002│99年7月21日│172,980元│99年7月22日│WG013551│├──┼─────────┼───────────┼──────────┼───────────┤│003│99年8月4日│194,960元│99年8月5日│WG013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