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聲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聲字第30號聲請人達立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233號判決未記載上訴聲明,亦未記載判決之對象與範圍,若拒絕為上訴聲明下一判決,請退回上訴裁判費6,000元等語。經核本院上開判決已就聲請人之上訴聲明及主張,認其上訴為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在案,並無聲請意旨所指拒絕裁判之情形,是本件並無裁判費溢收之情形,其聲請退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法官陳秀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王福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