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0號聲請人 徐瓊蓮 即 徐麗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本院於中華民國一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一零四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四十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止,更生方案所定第六十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中華民國一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一零四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四十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止,更生方案所定第六十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