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9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春枝福信五金工廠間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捌仟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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