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085號債權人 江月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瑋晟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係設籍於「嘉義縣竹崎鄉下厝坑31號之16」,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1紙附卷可稽,且債權人陳報之債務人住所亦為嘉義市,故本件應專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