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賴燕琴 原告與被告 陳正源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17,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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