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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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9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念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吳念孝(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俐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6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9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