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78號原告 蕭清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珍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