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85號原告 賴國欽 訴訟代理人 黃意茹 律師被告 潘伯炎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爰依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客觀價額乘以其權利範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32,3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600元×面積373.91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2分之1=2,355,6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