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7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錦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壹零玖年捌月拾貳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錦鐘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林秀菊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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