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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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47號原告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如 被告 賴宗禮
蔡銘振 許榮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720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5樓之1),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所載,原告就上開不動產權利範圍拍定之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262,000元(計算式:756,000+506,000=1,262,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