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7號原告 梁燉煌 被告 梁松雄 等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又原告向法院提出之訴狀,如未表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定: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即屬違背起訴之法定程式;審判長均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仍不補正者,即認其訴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被告、訴之聲明及具體法律關係之主張,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應補正訴之聲明、具體法律關係之主張及被告,並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