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九一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學甲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相對人乙○○
身戊○○
身丁○○
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柒仟陸佰伍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二六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柒萬柒仟陸佰伍拾貳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汪姿秀~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七萬六千五百六十三元│聲請人溢繳裁判費三元│├─────────────┼─────────────┼──────────┤│郵票費用│三百七十四元│聲請人預繳郵資五百十││││元,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七日退還一百三十六元│├─────────────┼─────────────┼──────────┤│公示送達裁判費│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五百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一百七十元││├─────────────┼─────────────┼──────────┤│共計│七萬七千六百五十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