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34號原告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盈 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
莊紫涵 被告 周柏匡
簡于 程上列 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5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陳玉聰法官張意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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