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586號聲請人 卓蕙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英奇 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之原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