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98號原告 陳忞婷 被告 何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蔡逸蓉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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