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27號上訴人勝億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季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1月3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7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8萬元,應徵裁判費125,9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81條、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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