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1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小龍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小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小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28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7年4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美玟